协会章程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医药商业协会。英文名称:ANHUI  ASSOCIATION OF PHARMACEUTICAL COMMERCE,缩写:AAPC。
  第2条 本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医药商业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本会以药品流通企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地方行业协会为主要会员,并吸收相关行业人才为个人会员。
  第三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宗旨是: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促进医药经济和医药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市场化方向,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代表和维护药品流通行业整体利益,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推动药品流通体制机制改革,推动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职责是:“自律、维权、沟通、协调”。积ji推进行业自律,完善行规行约,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协调争端,满足政府、行业、企业的多方需求。
  第六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整体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2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督促行业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培育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医药市场竞争环境。为企业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理顺和规范医药市场秩序积ji开展工作。其具体工作任务主要是:
  (一)宣传国家医药方针、政策,积ji贯彻政府有关医药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承办安徽省医药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二)深入开展安徽省药品流通行业、地区医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积ji向政府部门提出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安徽省医药药品流通行业法律法规、宏观调控、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准入、市场竞争规则等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并组织贯彻落实。
  (四)在行业调查研究基础上,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实际情况及会员诉求,努力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五)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诚信服务等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收集、掌握省内外行业发展动态,研究市场发展趋势,发布行业信息。指导企业科学决策,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七)建立安徽省医药药品流通行业、会员、品种、价格等统计信息网,搜集、统计、整理并定期反馈行业统计、会员统计、全部品种、药品价格等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市场和行业发展趋势分析、预测;编辑刊物,创办网站,进行省内外和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
  (八)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品种市场、管理模式、物流技术等咨询服务,提供省内外医药市场、行业政策、品种结构及价格变动等信息。
  (九)配合政府部门组织医药商业行业专业人员岗位资质及相关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受政府部门、科研单位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行业转型发展、创新服务模式、政策、法规、规章等学术研究。

  (十)积ji开展交流和交往,与省外同行协会和有关行业建立合作交流关系,组织省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积ji参与国际交流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或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
  (四)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依法登记的药品流通企业、行业协会、医药咨询公司、医药信息化技术或医药物流管理技术服务企业、医疗服务企业、专业中介服务、投融资机构、教研机构和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六)依法登记的药品流通企业、行业协会、医药咨询公司、医药信息化技术或医药物流管理技术服务企业、医疗服务企业、专业中介服务、投融资机构、教研机构和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由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六)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会员数量,可设置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
  位和会员单位,副会长单位具有常务理事单位的*有权利和义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监事若干名,必要时可设常务副会长1名和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第十八条 本会*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一年。
  第2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2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理事更替;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2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2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2十二条第1、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2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2十八条 协会设立会长会。会长会参加人员为正、副会长,协会顾问,秘书长。会长会每年召开1次。会长会主要研究协会年度工作和重大人事变动等问题,提出决策建议,以利协会秘书处拿出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2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或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由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民政厅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本会制订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单位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使得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正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和省拨款或者企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法定代表人应接受安徽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原则上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医药商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
  根据安徽省医药商业协会七届1次会员大会通过的《安徽省医药商业协会会员单位会费收取标准》,确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1、会长单位:3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4、理事/会员单位:200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