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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DRG/DIP政策要点一览

2022-7-18

2021年11月国家医保局发布《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从2022到2024年,全面完成DRG/DIP付费方式改革任务,推动医保高质量发展。到2024年底,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工作,先期启动试点地区不断巩固改革成果;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DRG/DIP功能模块使用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2022年11月底前,实现DRG/DIP功能模块在全国落地应用。预示三年行动计划中的第一步正式开始实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DRG/DIP功能模块使用衔接工作的通知

医保办函〔202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落实《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医保发〔2021〕48号),加快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向纵深发展,国家医保局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开发了DRG/DIP功能模块基础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DRG/DIP功能模块基础版上线时间安排


2022年4月起,选择部分省级医保信息平台测试,按照DRG/DIP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地数据,调整有关规则、参数、传输、使用、安全等功能;2022年6月底前,选择部分新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地区,试用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DRG/DIP功能模块;2022年11月底前,实现DRG/DIP功能模块在全国落地应用。


二、本地需求管理


DRG/DIP功能模块属于“基础约束”,地方要严格按照已有功能应用尽用、个性需求能配则配、订制开发最小必须、差异需求国家审核的要求开展落地应用,确保地方个性化开发既有弹性又安全可控,整体统一。


三、过渡期工作安排


未完成DRG/DIP支付信息系统建设的地区,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提供的DRG/DIP功能模块,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重复建设。


已完成DRG/DIP支付信息系统建设的地区,由省级医保局设置过渡期并制定过渡方案,期间做好原系统与省级医保信息平台的衔接,确保DRG/DIP分组结果、结算规则能够导入到省级医保信息平台,实现DRG/DIP结算。要充分做好转换使用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DRG/DIP功能模块的准备,加强评估,确保功能适用、好用。

 各地DRG/DIP政策要点
浙江: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2022年底:完成门诊支付方式改革顶层设计和信息系统建设,继续推进浙江省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ZJ-DRG)细分组目录修订工作。
2023年底:全省所有统筹地区全面实施门诊按人头包干结合门诊病例分组(以下简称:APG)支付方式改革。
2024年底:实现住院DRG和门诊APG支付改革区域、费用、人群、医疗机构全覆盖,形成改革闭环。
APG:对门诊基金进行总额预算,按人头进行包干管理,采用APG(门诊病例分组)点数计量支付。APG点数支付方式由浙江金华首创,具体内容可查《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付费办法(试行)》
上海:关于印发《上海市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2022年:在试点基础上,实现DRG/DIP付费病种覆盖率达到95%以上,适宜病例入组率达到90%以上。实现DRG/DIP付费医保基金支出占住院医保基金支出达到70%。
2023年:同步探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DRG/DIP付费,开展可行性研究。开展试点,2024年面上推广。实现DRG/DIP付费支出占比达到80%。

 

安徽: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2年底:全省17个统筹地区全面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实现统筹地区全覆盖。
2023年底:所有统筹地区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2024年底:基本建立全省统一、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标准规范、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湖北:湖北省关于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医改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2025年:按DRG或DIP付费的住院费用占全部住院费用的比例达到75%。积极推进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对基层医疗服务探索开展按人头付费。

 

河南: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年底:在省直、省辖市、示范区、省直管县(市)试点和病种分组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2024年底:全面完成以DRG/DIP为重点的支付方式改革任务,全省形成内外协同、标准规范、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新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落实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2024年:全面完成DRG/DIP付费方式改革任务,推动医保高质量发展。
2024年底:全区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工作,先期启动试点地区不断巩固改革成果。
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陕西: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2022、23年:全省分别启动70%、30%的统筹地区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并实际支付。
2023年底:国家和省级试点城市实现DRG/DIP付费医保基金支付占统筹地区内住院医保基金支出达到70%,其中2022年底前不低于50%。
2024年底:非试点城市实现DRG/DIP付费医保基金支出占统筹地区内住院医保基金支出达到70%,其中2023年底前不低于50%,鼓励超过70%的基金总额预算覆盖率。


内蒙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年:住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覆盖所有统筹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2025年: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湖南:关于印发《湖南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年底:所有市州全部开展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工作,先期启动试点地区不断巩固改革成果。
2025年: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河北: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广福建省三明市医改经验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年底:国家试点城市(邯郸、唐山、廊坊、保定、邢台)实现实际付费,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在全省推广。
2025年:按DRG或DIP付费的医保基金占全部符合条件的住院医保基金支出的比例达到70%。

 

甘肃:关于印发甘肃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2022年:按试点城市和非试点城市两个层次全面启动DRG/DIP支付方式扩面改革,实现统筹地区全面覆盖。国家、省级试点城市力争提前1年实现开展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病种(原则上达到90%)和医保基金(原则上达到70%)全面覆盖。8个非试点城市2022年夯实基础。
2023年:全面进入实际付费。
2024年:实现开展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病种(原则上达到90%)和医保基金(原则上达到70%)全面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