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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有哪些潜在问题|正见

2022-7-12

撰文|蔡海清


治疗罕见病脊髓性肌萎缩症(SMA)的药物诺西那生钠注射液成功进入医保,从原来的一支近70万元降至3.3万元、降幅高达94%,如果按照该药首年注射6次计算,降价后,再以70%~80%的报销额度计算,患者只需自付4万~6万元左右。


这一消息迅速登上了各大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热搜榜,引发了民众对医保谈判药品的普遍关注。许多人希望对谈判药品进入医保目录后的用药保障、医保报销等问题有进一步的了解。为此,本文试图为大家解析一二。


“双通道”“三定管理”保障用药


为保证用药可及,国家明确提出建立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机制,即: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


当然,并不是所有医保谈判药品都纳入“双通道”管理,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健委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确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即:医保谈判药品为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药品,纳入的具体品种授权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程序确定。这也就意味着,对未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医保谈判药品则只能由参保患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负责供应和保障。


为保证用药安全,各级医保部门普遍实行定医疗机构、定零售药店、定责任医师的“三定管理”,同时建立药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


为保证基金安全,《意见》的要求是,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同时,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


探索“双通道”医保支付机制


《意见》要求,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并规定,结合谈判药品使用情况,合理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可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范围。

而对未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医保谈判药品的支付政策,《意见》并没有给出特别规定,通常都是按照医保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支付政策执行。

一些省级医保部门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建立单独的谈判药品保障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如:某省规定,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不设起付线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并在双通道医药机构执行统一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和统一的个人负担定额费用。如果实际药品价格减去个人负担定额费用的差额,低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医保统筹基金按实际药品价格的差额支付;如果实际药品价格减去个人负担定额费用的差额,高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医保统筹基金按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支付。

为统筹做好“双通道”管理机制与异地就医等政策的衔接,一些地方医保部门规定,对跨省异地就医或异地安置的双通道药品零星报销费用,实施双通道药品名单通用名管理。若无对应品种的,对应通用名和规格相同的医保支付标准最低品种予以支付。

待完善的问题


一是由于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医保谈判药品的具体品种由各省级医保部门按程序确定,必然会出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医保谈判药品品种不完全统一的问题,也就有可能会影响到一部分异地就医或异地安置人员的用药保障和待遇享受。

二是医保谈判药品通常都是按医保目录的乙类药品进行管理,也即住院期间发生的用药费用由个人先行自付10%~15%的费用后、再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非住院期间发生的用药费用,如果疾病属于Ⅰ类医保门诊慢特病,参照住院标准执行医保报销政策;如果属于Ⅱ类医保门诊慢特病,医保报销则有年度定额规定;如果疾病不在医保门诊慢特病范围内,非住院期间发生的用药费用则由患者个人自付。如果没有建立单独的医保谈判药品保障机制,对于患者在非住院期间发生的用药费用的报销问题显然值得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三是随着药品零加成政策的全面实施,药品已经由医疗机构的利润点变成了成本项,而医保谈判药品尽管临床价值高,但价格通常也不菲,虽然说政策规定结合谈判药品使用情况,合理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甚至可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范围,但毕竟会占用医疗机构的现金流。

随着“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建立,如何有效防范医疗机构借“双通道”用药处方外流之名、行降低谈判药品用药成本之实、从而影响医保谈判药品配备和使用的现象出现,是一个值得注意和研究的问题。

而医保谈判和国家集采工作常态化,将使得临床用药结构发生巨大变化,这是一个可以预知的事实,必然会对医药生产企业、制药工业产业以及创新药研发带来一系列深刻的影响。

站在医保的角度,当然希望通过谈判为广大民众获得更多质优价廉的药物;站在药品生产企业的角度,特别对创新药企业来说,则更希望国家政策能够对创新药的研发和生产给予更多的鼓励和支持、甚至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从而保护他们进行新药研发和生产的积极性。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也同样是一个需要政府和全行业深入研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