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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连锁加盟,药店利好来了!

2022-7-5

今年以来,多地修订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支持加盟行为并明确相关管理。日前,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推出26条创新举措支持鼓励全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全省药品零售连锁率,更好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其中,《意见》首次放开连锁加盟,明确支持发展无人智慧药店,细化自动售药机销售范围,确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推行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


《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纾困解难,有利于激发药品零售市场活力,有利于提升药品零售连锁率,有利于助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医药零售连锁产业步入发展快车道。


01
放开连锁加盟


《意见》指出,支持药品批发企业按照批零一体的经营方式申领药品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作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申领药品零售连锁《药品经营许可证》。支持药品批发企业以现有所属零售药店为依托或者兼并单体零售药店等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兼并、重组、加盟等形式,整合其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单体药店。支持药品零售企业以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同一法人或同一出资人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收购、合并、加盟或者控股等方式并购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可申请不再保留所并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从而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扁平化管理,助力企业提高管理效率。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加盟等方式 增加连锁门店的,如新纳入门店原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提交承诺书,可视同通过符合性检查,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及许可变更程序进行办理,经营方式变为“零售 (连锁)”或“零售(加盟连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期间可不暂停原有经营业务。

通过兼并、重组、加盟等方式成为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之前零售单体药店合法购进的药品,其库存及在店销售药品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合法处置。在纳入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后,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对之前纳入门店购进的药品首营手续进行完善,药品连锁总部从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要对所属 连锁门店实行统一管理。

《意见》强调,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在兼并、重组、加盟期间要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对控股连锁企业、所属门店特别是加盟门店的管理。


02
认可加盟行为

除了河北外,今年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多项举措提升药品连锁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药品安全保障水平、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指出认可加盟行为,并明确相关管理办法。


《办法》着重强调对连锁经营这种行为、方式的予以明确,其中,认可加盟行为并明确将遵循“七统一”管理规定加盟店纳入零售连锁门店管理是《办法》修订的核心和创新。具体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支持单体药店加盟连锁企业,拓宽了连锁企业配送渠道,增加连锁企业药品销售市场份额,加盟药店可以利用连锁企业的多项赋能,连锁企业和加盟药店之间可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率水平和零售药店规范管理水平,加快推动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规范化发展。


二是允许连锁总部集中储存、包装、发运其直营连锁门店网络销售的药品、直营门店之间调拨药品,有利于降低连锁企业药品流通的成本,推动药品网络销售加快发展,方便消费者购药。


三是给予诚信守法企业政策便利,优化行政审批工作程序,有利于连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集中度,做大做强。


四是增加连锁企业委托配送药品企业的家数,消除连锁企业药品配送的区域障碍,有利于连锁企业突破发展的地域制约,更好地满足消费者购药需求。


五是简化连锁企业和连锁门店的开办许可程序,大大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企业快速发展。


六是完善全省药品监管系统的许可数据管理,减少企业多地提交资料和报送数据,有利于提高全省零售连锁融合监管效能,提高药品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