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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发文,确定连锁药店“双标”

2022-5-7

近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


《实施方法》指出,新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企业应为法人企业;有20家及以上连锁门店,且所有连锁门店均符合七统一要求;连锁企业总部住所(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等。


若连锁门店达不到20家,但已取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中华老字号”等品牌企业且连锁门店不少于5家,或者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核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省药监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展连锁门店,鼓励跨省发展连锁门店。


同时,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整合其他连锁企业和其他零售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发起组建新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连锁企业总部设立后,原发起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连锁门店的,如果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质量管理体系等未发生变化,可不进行现场审查验收。


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机场、车站、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内设置药品销售专柜,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支持药品零售企业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注册地址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也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大型公共场所、街道社区、住宅小区等区域内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方便群众购买使用。


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确保“线上线下一致”原则下,合规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自建符合要求的网络药学服务平台。


连锁门店不得自行购进药品,药品批发企业不得直接向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销售药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不得改变经营方式向连锁门店加价销售药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向连锁门店配送药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收取配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