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栏目
1378

关于印发《合肥市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定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4-29

合肥市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

定点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管理,根据《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58号)规定,按照“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申报范围

全市范围内符合“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要求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可申报“双通道”药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具体门店为申报单位。

二、基本条件

申报“双通道”药店应符合《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范围,三年内(经营未满三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无违反医保协议行为,未受到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罚,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无违法行为或者失信记录。

(二)营业时间内至少有2名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在岗提供药学服务,执业药师在门店注册时间超过6个月(或自经营之日起注册在门店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执业药师可以注册在连锁总部,在申报药店履职的药师,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与连锁总部任职文件信息保持一致。

(三)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且具备及时供应国家谈判药品的能力,经营抗癌药品、罕见病治疗药品的品种数量,不低于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中抗癌药品、罕见病治疗药品品种的50%。

(四)设置相对独立的国家谈判药品经营区域(不低于100平米),与普药经营区域有明显区分,药品销售、用药指导、专用咨询、宣教等功能区设置完整。药店岗位设置齐全,管理制度健全,患者服务流程清晰,能够提供必要的配送服务。

(五)经营冷链药品的,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冷链管理的规定,冷链药品专业冷藏室(库)不低于6立方米,具备冷链配送服务能力并规范冷链药品配送操作规程。

(六)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账目清晰完整,药品进销存系统(ERP系统,下同)功能完善,对所售药品有电子追溯能力。能实现药品进销存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联通,通过接口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允许医保信息系统随时抓取门店和连锁企业进销存全量数据。

(七)信息监控设备齐全,进销存系统、内部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应实名制并向医保部门报备,信息系统内用户信息不得删除,信息系统应具备操作日志记录。有专人负责“双通道”定点药品销售日常监测和统计工作,按月上报谈判药销售情况,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确保基金安全。

三、申报方式

按照随时申报、定期评估原则,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接受定点零售药店提交的申报材料,并组织开展“双通道”药店评审检查工作。

(一)自愿申报。申报药店将《合肥市双通道定点药店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药店评审材料(一式三份)等报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并书面承诺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评审检查。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每季度定期组织财务、药学、信息系统专家或采取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申报药店的基本条件、服务管理能力、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真实一致等情况进行评审和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进入公示环节。市区范围申报药店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审检查,区医保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县(市)范围申报药店由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审勘查。

(三)结果公示。评审勘查结束后,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报市医保局,评审勘查通过的申报药店

在合肥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周。

(四)签订协议。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与申报药店签订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服务补充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双通道”药店补充协议有效期与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有效期限保持一致。

四、变更、注销及退出

(一)变更和注销。“双通道”药店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变更材料,涉及地址变更的,需组织现场核查确认。“双通道”药店注销的,需在注销后的10日内向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备。

(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双通道”药店服务协议。

1.在服务协议期内被投诉不能提供国家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服务累计3次及以上的。

2.未认真核查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流转处方,在处方流转平台建成前,纸质处方有涂改等违规情形仍出售国家谈判药品的;或处方药品超出国家谈判药品限定使用范围仍出售并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

3.各类医保检查中发现已经不符合“双通道”药店申报条件的。

4.被解除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的,同步解除“双通道”药店服务协议。

5.“双通道”药店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

6.违反医保服务协议、发生医保违规行为或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7.国家和省规定其他解除“双通道”药店服务协议情形的。

(三)其他规定。按照退出机制规定解除“双通道”药店服务协议的,三年内该药店及同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的其他药店均不得申报“双通道”药店。


附件:1.合肥市双通道定点药店申请表

2.合肥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标准

3.双通道药店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1


合肥市双通道定点药店申请表


药店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执业药师

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承诺内容

 

                             (药店名)现申请成为合肥市双通道医保定点药店,并承诺具备申报条件。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合肥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人员资质

申报条件:门店至少有2名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

提供材料:申请药店提供执业药师名单、身份证、执业注册证复印件、社保缴费记录。

(1)以申请之日为截点往前计算。

(2)执业注册证中“执业单位”应为申请门店(连锁企业需查阅执业药师任命文件)。

(3)执业药师为退休人员的不需要提供社保缴费记录。

(二)经营面积

申报条件:申请药店谈判药品经营区域使用面积需100平米以上。

提供材料:申请药店提供的标注尺寸的门店平面图、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标记经营区域面积。

(三)仓储环境

申报条件:申请药店设有冷链药品专业冷藏室(库),不低于6立方米。

提供材料:

(1)申请药店提供冷藏室、冷藏柜相关照片和专业冷链认证报告复印件(现场核查时查看原件)。

(2)具有GSP冷链认证资质(CNAS认证,资质证书上有CNAS标志)的第三方机构的专业冷链认证;需要配备专用应急电源,需要有温湿度实时监控设备。

(四)服务环境

申报条件:申请药店设有参保患者专用咨询台、专用休息接待区及宣教场地。

提供材料:申请药店提供相关平面图和相关区域照片。

二、管理能力

(一)规章制度

申报条件:申请药店有针对国家谈判药零售管理和服务相关岗位设置、具备完善的管理服务制度。

提供材料:

(1)提供相关岗位清单、岗位职责及其他规章制度汇编等复印件(连锁企业的申请药店,连锁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可作为申请药店申报材料)。

(2) 提供“进销存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配送管理制度”“冷链储存应急预案”“冷链药品配送操作规程”“患者服务流程及制度”“慈善赠药服务管理办法”相关材料。

(二)台账管理

申报条件:申请药店为参保人员购药单独建账,按照一人一档管理。

提供材料:提供经营谈判药以来的谈判药购销发票、销售台账和处方册复印件。

(三)服务资质

申报条件:申请药店获得医保定点资格。

提供材料:申请药店提供医保服务协议、连锁经营相关文书复印件。

(四)信息化管理

申报条件:申请药店有药房至患者侧配送管理及冷链全程实时监控系统;能够为患者提供用药提醒、用药指导、随访跟踪等服务,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提供材料:

(1)提供相关信息化建设文书复印件,提供配送管理系统、冷链监控系统、患者服务管理系统等信息化系统运行的截图。药房至患者侧配送管理及冷链全程实时监控系统:包括系统能够管理到药品电子监管码,能够分辨配送给患者的是哪一盒药;系统对于药品配送有清晰的记录,配送对象、送药人、出发时间、送达时间;系统能够实时接收专用冷链箱在配送途中回传的温度和位置数据,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回传的频率;对于冷链药品,在配送管理系统中能够清晰展现配送全程的途中温度状况及配送路线,从而确保药品出库地点和配送起止时间和实际情况匹配;配送管理系统能够对配送途中的超温情况通过颜色或声音给出提醒。

(2)患者服务管理信息化:系统能够清楚记录哪个患者购买了何种药品,以便于后续围绕此患者使用的具体药品情况开展售后服务;系统能够管理维护针对患者的服务计划;系统能够根据患者服务计划自动创建服务任务,并将任务分配给指定执业药师等服务人员开展服务;系统能够清晰记录开展的一系列服务情况,如联系患者时间,联系姓名,服务内容(用药提醒、用药指导、随访跟踪、赠药提醒等);系统能够提供患者服务执行的时效管理,对于超过服务时限的任务能够给予明显地提醒。

(五)管理方案

申报条件:综合介绍与谈判药销售管理、服务参保患者紧密相关的内容。

提供材料:申请药店提供谈判药销售服务管理方案。

三、服务能力

(一)配送服务

申报条件:申请药店具备将特药按时保质配送到患者家里或指定地点的能力。

提供材料:

(1)提供配送操作规程、配送服务信息化记录截图、患者签收单据复印件、零售专用冷链配送设备照片及认证文件等复印件。

(2)提供清晰完整配送操作规程制度文件,患者签收单据和配送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需完整一致,冷链箱内温度和位置数据能实时传送药店信息管理系统;冷链箱通过第三方验证。

(二)谈判药销售记录

申报条件:申报药店经营抗癌药品、罕见病治疗药品的品种数量,不低于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中抗癌药品、罕见病治疗药品品种50%。

提供材料:

(1)提供相关药品进销发票(单据)复印件、进销存系统记录。

(2)按规定时间段内有进销记录的国家谈判药内品种,进销发票(单据)与进销存系统记录要保持一致。

(三)慈善服务

申报条件:申报药店被认定为慈善赠药发放点。

提供材料:申请药店提供慈善赠药发药点协议授权及赠药发放记录复印件。




附件3


双通道药店申请材料清单


1.执业药师花名册、身份证、执业注册证复印件、社保缴费记录;

2.标注尺寸的药店平面图,以及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冷藏室、冷藏柜相关照片和专业冷链认证报告复印件;

4.药店门面、内景和咨询台、接待区照片;

5.岗位清单、岗位职责及其他规章制度汇编等复印件;

6.经营谈判药以来的谈判药购销发票(单据)、销售台账、处方册复印件,进销存系统记录;

7.医保服务协议、连锁经营相关文书复印件;

8.信息化建设文书复印件,配送管理系统、冷链监控系统、患者服务管理系统等信息化系统运行截图;

9.申报门店三年内无违规、无受到处罚的承诺书(加盖药店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无违法犯罪及失信记录。

10.谈判药销售服务管理方案;

11.配送操作规程、配送服务信息化记录截图、患者接收单据复印件、专用冷链配送设配照片及设备认证文件等复印件;

12.慈善赠药发放药店协议授权以及赠药发放记录复印件;

13.其他所需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