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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征求意见:不得拼装配送

2022-3-11

近日,北京药监局官网公布《药品网络零售配送质量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开展药品配送业务的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提供药品网络零售配送服务的企业(以下合称“配送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实现药品配送全过程质量安全、可追溯。 

征求意见稿提出 ,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要求,严格执行配送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药品配送车辆应当符合药品储运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为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包括厢式货车、厢式电动三轮车等。 

(二)车厢内应当设置与其配送药品存储条件相适应的独立区域,防止药品污染、混淆和差错。 

(三)车厢内应当配置温湿度自动监测设备,可采集、显示、记录、传送配送过程中的温湿度数据具有报警功能。 

(四)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药品在配送过程中丢失或替换。 

用于配送冷藏、冷冻药品的工具,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管理要求。 

药品配送箱应当符合药品配送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箱体应当采用吸水性低、透气性小、导热系数小具有良好温度保温性的保温材料。 

(二)非药品与药品混合配送的,箱体内应有效物理隔离,避免混放。 

(三)配送箱内应当配置温湿度自动监测设备,可实时采集、显示、记录、传送配送过程中的温湿度数据,具有报警功能。 

(四)配送箱内需要放置蓄冷剂(冰排等)的,应当具备药品与蓄冷剂的隔温装置。 

(五)应当对配送冷藏、冷冻药品的配送箱及蓄冷剂(冰排等)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用于配送冷藏、冷冻药品的配送箱,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管理要求。 

网购药品包装应使用一次性“封签”

药品与非药品不得拼装配送 

为了防止药品在配送过程中被替换,征求意见稿提出,在药品的包装上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封口字条,即“封签”。封签拆启后应当无法恢复原状、无法重复使用,寄递配送单据可作为封签使用。 

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应当将销售凭证与所售药品一并封装配送,避免个人信息泄露。药品与非药品不得拼装配送。 

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应当对照订单进行拣选并复核,发现以下情况不得进行包装发货,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一)药品原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破坏等问题; 

(二)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液体渗漏; 

(三)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 

(四)药品已超过有效期; 

(五)其他异常情况的药品。 

药品配送过程中应保持封签完整

封签不完整或已被破坏的消费者应拒收

交接待配送药品时,配送人员应当查看封签的完整性、有效性,对封签不完整或者已被破坏的,应当拒绝配送;封签完好的,核对上传配送信息,并选择适宜的配送方式。配送人员在配送过程中应当保持配送药品封签完整,确保药品不受污染。 

消费者在接收药品时,应当当场查验配送药品封签,封签不完整或已被破坏的,应当拒收。 

配送药品被消费者拒收或者质量原因退回的,被退回药品应当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不得再次销售。

来源:GSP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