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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再次就中药注册管理征求意见

2022-11-14

据国家药监局网站11月11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突出中药特色,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征求意见稿)》,曾于2020年4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随着中药审评审批机制改革工作不断深入,国家药监局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组织研究、调研、论证、全面修订完善,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11月25日。


同期,就重要问题发布说明:




(一)《专门规定》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关系


对于中药注册管理而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专门规定》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办法》吸纳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明确了药品注册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对药品注册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各方主要责任义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对支持中药传承和创新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专门规定》基于中药自身特点,将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一般性要求及注册管理的一般性程序,与中药自身的特殊性相结合。在《办法》通用性规定的基础上,《专门规定》进一步对中药注册管理的各项要求进行细化和明确,彰显中药的特点和优势。


(二)关于中药人用经验作为审评证据的要求


中医学是极其注重临床实践的医学,中药研制一般具有“源于临床,用于临床”的特点,中药新药在上市前多已有一定的人用经验。将已有的中药人用经验整合入中药的审评证据体系,长期以来一直是业界的呼声,也是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探索构建符合中药特点的审评审批技术评价体系的切入点。《专门规定》对中药人用经验的证据要求及应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人用经验可作为支持注册申请的证据;在特殊情形下,可直接应用人用经验证据申请开展临床试验或上市许可或增加功能主治;人用经验的规范收集与整理应符合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资料应当真实、可溯源;根据中药人用经验对中药安全性、有效性的支持程度,合理减免相应的注册申报资料。


(三)关于改良型中药新药


改良型中药新药由已上市中药经改良性研制而成,这种改良往往可扩展已上市中药的临床价值或增加药品使用的依从性。《专门规定》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持有的已上市药品开展改良型新药研究,也支持对未持有已上市药品开展改良型新药研究;在改良型中药新药传统范畴(改变已上市中药的剂型、给药途径)的基础上,把增加功能主治以及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或辅料等的改变引起药用物质或药物的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情形纳入改良型新药范畴,进一步鼓励对已上市中药临床治疗潜力的进一步挖掘,做到“老药新用”,鼓励通过二次开发对已上市中药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提升产品质量。


(四)关于同名同方药的上市要求


《专门规定》明确了同名同方药的研制应当避免低水平重复;申请注册的同名同方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应当不低于对照同名同方药;对照同名同方药应当具有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证据;按照药品注册管理要求开展临床试验后批准上市的中药、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已上市中药以及获得过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已上市中药一般可视作具有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证据;注册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同名同方药上市时提供对照同名同方药安全性、有效性的充分证据;如果申请注册的同名同方药与对照同名同方药的药材基原、饮片炮制、出膏率,有效(或指标)成份的含量及含量转移率,指纹或特征图谱等保持一致的,可免报临床试验资料。否则,应通过临床试验证明申请注册的同名同方药不低于对照同名同方药。有效成份中药可通过生物等效性试验证明其与对照同名同方药的一致性。


(五)关于上市后变更的范畴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上市中药实施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在药品上市后,随着技术的进步、设备的更新等,已上市中药通常会发生上市后的变更。当然这种变更应当是朝着持续提升药品质量的方向努力,并要经过充分的验证研究。


《专门规定》对已上市中药发生的药学方面的变更作出了新的规定,廓清了中药上市后药学变更的边界,即变更引起药用物质或药物的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不再属于上市后变更范畴,而要按改良型新药进行申报。


(六)关于已上市中药说明书的完善


说明书是载明药品重要信息的法定文件,对保证药品上市后在临床的正确使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国家药监部门长期以来十分重视说明书的撰写与完善,制定了相应的规定、指导原则。《专门规定》吸纳了相关管理进展,并根据中药特点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


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诸多已上市中药说明书还不完善,许多上市多年的产品仍存在说明书安全性事项“尚不明确”的情况。为此,《专门规定》明确规定中成药说明书【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中任何一项在药品上市五年后仍为“尚不明确”的,不予再注册。


(七)其他


《专门规定》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审批、备案情况纳入药品审评年度报告中,要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辖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年度报告。





来源:国家药监局、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