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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长三角(沪浙皖) 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2022-9-19

各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等文件精神,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协同开展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已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公布。为确保中选结果平稳落地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皖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长三角(沪浙皖)联盟采购工作组《关于公布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2022年6月30日)公布的安徽地区中选药品。

二、执行时间

2022年9月26日开始执行。

三、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中选药品的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CSJ-YD2022-1)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四、政策保障措施

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医保配套、组织保障等政策措施,参照《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皖医保发〔2021〕6号)执行。

五、其他相关事项

原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安徽地区中选供应药品未在此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自此次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设置6个月采购过渡期。

特此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