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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2021年度安徽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

2022-6-24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全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安徽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52号)精神,我省组织开展了部分临床常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现就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皖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产品范围。2021年度安徽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附件)。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一)2021年度安徽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2年6月30日起执行,原则上采购周期为1年。

(二)协议期满后可根据市场发展变化、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采购周期内,如遇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重叠,中选企业相同的,按照低的中选价格执行,直至采购周期结束。中选企业不同,仍执行省级中选结果,待采购周期结束后,执行国家中选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采购数量。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报送确认的意向采购量乘以约定采购比例(其中:中选企业数为1家的,采购比例为60%;中选企业数为2家的,采购比例为70%)。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根据带量采购价与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协议,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企业仍需按带量采购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优先配备使用。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简化采购程序,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在确保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为满足临床需要,可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产品。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

(三)确保质量供应。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可自行配送,也可委托配送,并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对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的中选企业,采取告诫、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进行处理,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记录。

(四)严禁二次议价。省药采平台对中选产品设立单独采购交易模块,并进行标注标识。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挂网,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患者按中选价格使用。医疗机构对中选产品必须网上采购,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五)按时回款结算。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协议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入库并取得发票之日后次月底。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货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

(六)激励约束并重。结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间的激励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对因规范使用中选产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不调减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对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按要求履行合同的医疗机构,按照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有关政策给予激励。对采购周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选产品采购量的,经核定后,相应扣减其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4日




附件


2021年度安徽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后

供应品种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