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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医保局:开展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自查自纠工作

2022-5-6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推动医保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药机构行业自律、规范服务意识,维护医保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近日,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开展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组织全市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药机构于4-6月份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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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部分内容)

其中,定点零售药店自查自纠时间段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自查自纠内容主要包括: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后未向医保管理部门报备;未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无财务账目、会计凭证,未落实医保智能监控相关要求,未执行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按规定登记销售;串换药品(医用材料、器械),将药品(医用材料、器械)以外的其他物品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为他人利用医疗保障凭证套取医疗保障基金提供帮助;与非定点零售药店串通,将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不配合、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通知》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于5月31日前上报自查自纠报告。


下附通知原文及相关附件,请各单位及时下载。
合医保监〔2022〕3号关于开展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docx
(点击蓝字 即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