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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药店!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重要通知!

2022-4-14

4月13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零售药店与零售连锁门店在当前疫情防控中,充分发挥好“哨点”监测预警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合肥市各零售药店,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

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充分发挥好零售药店与零售连锁门店(以下简称零售药店)的“哨点”监测预警作用,现就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开设“一退两抗”药品专区或专柜。疫情结束前,OTC 类的“一退两抗”药品一律专区或专柜销售,不得开架销售。有条件的零售药店,开设“一退两抗”药品专区并与其它营业区域以适当的方式隔离;暂不具备条件开设专区的药店,应设立“一退两抗”药品专柜。
2.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人员。各零售药店店长作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店长不在岗期间,应委派指定人员承担疫情防控职责。店长和店长委派的疫情防控责任人员名单报属地市场监管局备案。各零售连锁总部应落实专班或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责任人员名单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为防止疫情防控与药品销售业务在时间上发生冲突,零售药店营业期间在岗人员不得少于2人,疫情防控责任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药品销售结算业务。
3.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按药品销售流程认真做好人员管控(具体流程见附件)。各零售药店疫情防控责任人员须按照属地疫情防控部门要求严格落实药店的疫情防控措施,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室内通风、环境消杀、人员防护等工作,规范设置疫情防控“1 米线”,减少人群聚集滞留,降低感染风险。各零售药店疫情防控责任人员应督促顾客戴口罩、扫码、量体温,若发现体温≥37.3℃(额温≥36.8℃)或健康码为“黄码”、“红码”或行程码“带星”的顾客,应劝阻该顾客不能进入药店购药且不得销售其“一退两抗”药品,应按照属地疫情防控部门要求立即报告相关机构、协助相关机构做好顾客处置工作并记录。对无智能手机的顾客,疫情防控责任人员应按流程提供相关服务和帮助。各零售连锁总部要加大对门店的巡查力度并记录,监督各门店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及时消除漏洞与隐患。
4.认真落实“一退两抗”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和报告制度。零售药店销售“一退两抗”药品必须实名登记,并确保登记上传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可追溯。各零售药店连锁总部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点药品销售情况进行监测,销量出现异常波动时,应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
5.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认真做好疫情防控责任人员登记备案。对首次发现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零售药店应给予警告,并指导其及时整改;对再次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零售药店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线上线下“一退两抗”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合市监函〔2021〕163 号)要求,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公示;对屡改屡犯或对疫情防控造成重大影响的零售药店,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市市场监管局将及时对各零售连锁总部疫情防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对疫情防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零售连锁企业将采取诚信降级、阶段性限制新增门店等行政措施,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局的贯彻与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点击下载通知原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点击链接下载)
1.疫情防控期间合肥市零售药店药品销售流程.png
2.疫情防控责任人员备案表.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