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2
3月31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公告,就《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保障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统筹区内医保定点资格3年以上(含3年),近3年无违反医保规定被通报批评、重大违规扣款、中止医保或终止医保协议的及无投诉举报等情形。同时,定点零售药店上年度年终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
(二)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如为租赁,应提供3年以上(即申报日期至租赁结束日期3年及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
(三)有24小时视频监控,能够对购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或确认,实现购药刷卡全过程视频监控,具备实时上传能力,相关视频资料至少保存2年;
(四)设置门诊统筹保障用药管理岗位,至少应配备1名执业药师,且注册地在该定点零售药店,确保营业时间有药师在岗,提供处方审核、调配和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五)足额配备医保目录内药品,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设置独立的医保药品分区,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用药标识;
(六)建立完整的药品“进、销、存”台账,所有经营品种购进、销售明细均应如实录入“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采购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药品电子监管码等信息;
(七)建立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档案应包含外配处方、购药清单、购药记录、药品配送凭证、代购(领)情况登记表;
(八)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九)建立药品配送登记管理制度,包括配送方式、配送包装、配送清单、配送凭证、配送时间等内容,确保配送药品可查询、可追溯;
(十)所在统筹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购药,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与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对于购药方式,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实名购药,可采用凭处方和无处方两种方式购药。门诊处方分为纸质外配处方或电子处方,参保人员凭处方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处方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到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购药。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可直接向参保人员销售医保目录内非处方类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将药品费用纳入门诊保障报销范围,执行相应的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等待遇政策。无处方购药量原则上参照处方规定购药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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