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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纳入门诊统筹,首个标准来了

2022-4-2

3月31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公告,就《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保障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指出,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用药保障便民、可及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21〕6号)要求,经研究,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此次征求意见稿分6个部分,分别为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纳入条件、价格和支付政策、购药与结算、电子处方流转、管理和监督以及相关的工作要求。 
 
其中最为业内关注的是纳入条件和支付政策。
 
征求意见稿明确,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应具备完善的医保结算系统和进销存系统,能够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要求,以直连方式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或直接使用定点医药机构业务办理子系统,实现电子处方流转,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医保结算费用和进销存数据。按照《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要求,使用专线或VPDN等方式接入,接入上行带宽不低于4MB/S。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统筹区内医保定点资格3年以上(含3年),近3年无违反医保规定被通报批评、重大违规扣款、中止医保或终止医保协议的及无投诉举报等情形。同时,定点零售药店上年度年终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


(二)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如为租赁,应提供3年以上(即申报日期至租赁结束日期3年及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


(三)有24小时视频监控,能够对购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或确认,实现购药刷卡全过程视频监控,具备实时上传能力,相关视频资料至少保存2年;


(四)设置门诊统筹保障用药管理岗位,至少应配备1名执业药师,且注册地在该定点零售药店,确保营业时间有药师在岗,提供处方审核、调配和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五)足额配备医保目录内药品,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设置独立的医保药品分区,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用药标识;


(六)建立完整的药品“进、销、存”台账,所有经营品种购进、销售明细均应如实录入“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采购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药品电子监管码等信息;


(七)建立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档案应包含外配处方、购药清单、购药记录、药品配送凭证、代购(领)情况登记表;


(八)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九)建立药品配送登记管理制度,包括配送方式、配送包装、配送清单、配送凭证、配送时间等内容,确保配送药品可查询、可追溯;


(十)所在统筹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要规范管理,不得转让或者委托第三方及各类平台开展门诊统筹保障业务。

对于价格和支付政策,征求意见稿指出,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原则上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高于药采平台挂网价格的,应在药采平台采购;低于药采平台挂网价格或药采平台没有挂网的可线下采购。
 
对于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医保目录内药品销售价格,征求意见稿明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协商谈判合理确定。医保目录外药品销售价格,由定点药店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

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购药,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与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不纳入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对于购药方式,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实名购药,可采用凭处方和无处方两种方式购药。门诊处方分为纸质外配处方或电子处方,参保人员凭处方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处方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到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购药。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可直接向参保人员销售医保目录内非处方类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将药品费用纳入门诊保障报销范围,执行相应的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等待遇政策。无处方购药量原则上参照处方规定购药量执行。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药品配送,费用结算、处方流转、监督管理等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2022年4月底前,每个统筹区至少要确定2家定点医疗机构和1家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作为试点,6月底前实现试点药店直接刷卡结算。前期已经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可同时纳入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