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
2022年底,完成门诊支付方式改革顶层设计和信息系统建设,继续推进浙江省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ZJ-DRG)细分组目录修订工作;
2023年底,全省所有统筹地区全面实施门诊按人头包干结合门诊病例分组(以下简称:APG)支付方式改革;
2024年底,实现住院DRG和门诊APG支付改革区域全覆盖、费用全覆盖、人群全覆盖、医疗机构全覆盖,形成贯穿医保支付全周期和管理全流程的改革闭环,全面建成医保基金预算更加合理、分类方法更加科学、协同保障更加有力、资源配置更加有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2022年全面总结我省门诊支付方式改革试点经验,根据临床过程、医疗资源消耗等因素,将门诊就诊具体分为手术操作、诊断和辅助3大类,并形成全省统一的APG付费技术规范和门诊病例分组方案。
2023年全面实行区域总额预算,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开始执行门诊按人头包干结合APG付费。
2024年4月底,完成门诊支付方式改革第一轮清算工作。
完善核心要素管理与调整机制。
健全绩效管理与运行监测机制。
形成多方参与的评价与争议处理机制。
建立相关改革的协同推进机制。
2019年5月,国家医保局在全国30个城市启动DRG付费国家试点;2020年11月,71个城市成为DIP付费国家试点。截至目前,101个国家试点城市已圆满完成试点工作。
2021年11月26日,国家医保局发出《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明确了三年内的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工作;
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目前多个省份也陆续出台实施方案,截止目前,已有新疆、西藏、陕西、福建、安徽、辽宁、湖南、江西、青海、甘肃、内蒙古等省份已发布三年行动计划。
甘肃:
2021年12月29日,甘肃发文明确从2022年起全面启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2024年底,实现全省14个市州及省本级和甘肃矿区DRG/DIP付费方式全覆盖。
2025年,形成全省统一、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标准规范、管用高效的覆盖所有开展住院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国家、省级试点城市先走一步、深走一步,力争提前1年实现4个全面覆盖;8个非试点城市2022年夯实基础、2023年全面进入实际付费、2024年实现4个全面覆盖。鼓励各市州结合实际提前完成4个全面覆盖任务。
安徽:
2021年12月30日,安徽发文明确2022年底,全省17个统筹地区全面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实现统筹地区全覆盖;
2023年底,所有统筹地区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2024年底,基本建立全省统一、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标准规范、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内蒙古:
2021年12月30日,内蒙古发文明确2022年除国家DRG试点城市乌海市外,其他统筹区全部实施DIP支付方式改革。
2022年各统筹区要实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全覆盖,并逐步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延伸。
到2024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鼓励先期试点地区巩固改革成果,率先完成改革任务。
此外,要求各统筹区要在自治区指导下积极组织开展示范医院建设,原则上,2022年每个统筹区要打造一所支付方式改革示范医院。
青海:
江西
20221月6日,江西发文明确到2024年底,全省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
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全省所有统筹地区中,要分别实现达到40%、70%及以上和100%的统筹地区实现实际付费,力争提前完成统筹地区全覆盖。
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统筹地区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要分别实现达到40%、70%及以上和100%的覆盖率。
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定点医疗机构病种覆盖率要分别实现有不低于70%、80%、90%的覆盖率。力争入组率达到90%以上。
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医保基金要分别实现有不低于30%、50%、70%的覆盖率。力争超过70%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覆盖率。
福建
2022年1月14日,福建发文提出2024年底,全省所有统筹地区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
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按DRG或按病种付费的医保基金占全部符合条件的住院医保支出的比例达到70%,并在具备实施条件的三级公立医院开展DRG收费与付费一体化改革,病种收费与病种付费一体化改革,完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在全省全面建立更加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辽宁:
2022年1月17日,辽宁发文要求2022年底前,3个DRG/DIP国家试点市继续巩固试点成果,5个原DRG省级试点市实现CHS-DRG实际付费,其他市全面启动DRG/DIP模拟付费;
2023年底前,各市全面实现DRG/DIP实际付费;
2024年底前,DRG/DIP付费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新疆
2022年2月11日,新疆提出到2024年底,全区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工作,先期启动试点地区不断巩固改革成果;
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基础建设,协同推进医疗机构配套改革,全面完成以DRG/DIP为重点的支付方式改革任务,推动建立与国家统一、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标准规范、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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