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栏目
136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2-11

各市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探索完善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方法、路径和有效机制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22种药品纳入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范围,确定医保支付标准(见附件)。纳入试点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全省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医保基金支付试点药品费用时,执行以上医保支付标准。

试点周期为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试点期间,如国家医保局出台关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正式文件,则按照正式文件精神调整。

二、支付规则

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基金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分担。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分担。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更新系统。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和省异地就医管理中心(信息中心)要根据试点要求及时调整我省医保药品信息数据库内22种试点药品的支付标准、限定支付条件等信息,并指导各统筹地区做好更新维护等工作,确保按期执行。

(二)加强培训指导。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管理及医务人员的培训指导,使其可准确的向参保患者解释说明相关政策。要加强试点各环节信息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做好监测工作。22种试点药品的价格、供应、使用及患者待遇、基金运行等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各统筹地区于每月7日前,向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报送试点药品的监测数据。

各统筹地区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名单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