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8
据业内流传,国家医保局正式启动医保支付标准试点工作,原则上按通用名确定药品支付标准,同一省域内实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并按国谈品种、国/省采品种以及两非品种分类制定支付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目前多省已公布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参保患者和医保基金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分担。
参保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患者自行承担,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参保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分担。
本次试点自2022年1月20日起执行,试点周期暂定两年。试点期间,如国家医保局出台了关于支付标准的正式文件,则按照正式文件精神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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