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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支付标准试点再添一省,29种试点药品支付标准公布

2022-1-18

据业内流传,国家医保局正式启动医保支付标准试点工作,原则上按通用名确定药品支付标准,同一省域内实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并按国谈品种、国/省采品种以及两非品种分类制定支付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目前多省已公布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 新疆:21个
  • 贵州:24个
  • 江西:29个
  • 安徽:22个
  • 湖南:28个
  • 内蒙古:30个
  • 河南:29个

近日,河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对29种药品开展支付标准试点工作。全省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由医保基金支付试点药品费用时,均执行本通知支付标准。

《通知》明确根据药品类别,原则上按通用名(含剂型)确定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具体见文末附表)。纳入试点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

  • 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参保患者和医保基金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分担。


  • 参保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患者自行承担,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参保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分担。


此外,医保支付标准根据国家医保药品准入谈判,以及国家或我省药品带量集中采购结果变化情况,药品实际供应及使用情况等因素将进行动态调整。

对于有明确协议期限的谈判药品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支付标准与协议周期相衔接。如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支付标准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过大及其他必要情况,应对支付标准进行修正。

本次试点自2022年1月20日起执行,试点周期暂定两年。试点期间,如国家医保局出台了关于支付标准的正式文件,则按照正式文件精神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