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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合肥市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规范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2022-1-5

来源: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一、制定政策的背景和依据

为推动新技术在临床上的运用,满足患者多元化的需要,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需要开展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这些项目需要定价后才能在临床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规范》等 ,结合实际,我市对新增(新开展)项目实行试行价格管理,由市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为规范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行为,制定本规范。

二、起草过程

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草拟了《关于印发合肥市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规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征求了市卫健委、市公立医疗机构、局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同时在市医保局官网挂网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结合征求意见情况,我们对《通知》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安徽省按权限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未定价项目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原项目未定价的,或拆分项目所对应原项目未定价的项目。

2.制定试行价格主体、原则:由市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符合《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的项目规定的内涵耗材、人力消耗、设备折旧、间接费用等要求,依据成本测算规定,打包制定试行价格(除外内容单独收费);体现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公益性原则;医技劳务成本在制定价格构成中原则上占比不低于60%,达不到60%占比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与省属医疗机构、省内其他地市医疗机构价格相衔接;保持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制定试行价格。

3.审核程序:包括医疗机构申报、申报资料审核、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局专题会议严禁等程序。相同项目我市已制定试行价格的,原则上不再经专家审核会集体审核和局专题会会集体审议,由市医疗保障局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参照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梯度关系等条件确定,

4.试行期限及起始时间计算:试行价格期限一般为2年,按首家医疗机构试行价格执行日期起算。

5.试行期满价格如何执行:试行期满前三个月,项目开展原则上达到3家及以上(专科医疗机构专有项目除外)医疗机构的,项目开展的医疗机构可向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申报制定正式价格。试行价格2年到期后,项目没有制定正式价格,试行价格顺延。

6.医保支付:新增(新开展)项目试行价格期间,列入不予支付类项目;制定正式价格后,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7.试行价格监管: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对医疗机构授权定价行为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