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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全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2021-12-27

来源:安徽省医保局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省异地就医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2号令)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3号令),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0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发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保部门统一平台发布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信息

省医疗保障局通过官网设置的“CHS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相关信息。各地医保部门要在本地医保部门网站上增加“CHS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平台”链接入口。

各级经办机构组织指导定点医药机构依托“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系统”填报并及时更新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各级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填报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定点医疗机构发布信息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定点医疗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定点协议服务对象(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定点协议服务范围(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双通道药品等)、医疗机构类别、等级、主要负责人、地址、医保办联系电话、定点协议状态、定点协议生效时间、定点协议截止时间及与其签约的医保经办机构名称等。

定点零售药店发布信息包括: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定点零售药店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定点协议服务对象(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协议服务范围(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双通道药品)、法定代表人、地址住所、医保联系人电话、定点协议状态、定点协议生效日期、定点协议截止日期及与其签约的医保经办机构名称等。

二、定点医药机构规范统一信息发布方式内容

1.网上信息公开。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在其网站和公众服务号等渠道公开发布医保服务信息,应发布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定点医药机构统一代码、医保服务对象、医保服务内容、医药机构名称、类型、地址、联系电话等等。

2.线下张贴公示。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在入口处、公告栏、收费结算窗口等醒目位置张贴《全省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范围告知书》(见附件),公示医保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明确超出医保服务范围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3.主动告知患者。各定点医药机构在提供诊疗和药品配售服务过程中,要主动告知参保人员本定点机构提供的医保服务范围,超出范围的应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特别是仅有门诊服务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在提供住院服务时,要主动宣传,书面告知参保人员住院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并留存备查。

三、相关工作要求

规范发布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信息,是提升医保经办服务水平、保障参保患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抓手。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做好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信息维护和更新,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履行信息发布和告知义务,满足参保患者就医需求,不断提高医保精细化管理水平。省异地就医管理中心(信息中心)负责“CHS安徽医保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技术指导;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全省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发布工作。

各医保经办机构对于非联网直接结算医疗机构,要通过“CHS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及时查询是否定点、协议范围、服务对象等信息,准确进行医保待遇结算工作。

由于信息发布不完整、不具体,特别是网上查询无法区分门诊定点或者住院定点,可能影响参保患者待遇保障的情况,各级医保经办部门要本着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实事求是精神妥善处理相关事项。

对于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信息发布错误,误导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或就诊参保患者的,要按照医保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