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5
11月5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讯,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GY-YD2021-3)》的公告(国联采字〔2021〕3号)。最高申报价格在文件中已公布。
自11月6日起,联合采购办公室开展胰岛素专项药品信息填报工作,“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于2021年11月24日24时关闭,届时将不再受理信息维护。11 月 26 日(星期五)上午 9 点开始竞争标。
一、申报材料递交截止时间与地点
2021年11月26日(星期五)上午9点开始接收申报材料。
(一)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11月26日(星期五)上午10点
(二)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湖畔路399号东方美谷论坛酒店会议中心二楼
二、申报产品资格
1.属于采购品种范围,并于2021年11月14日(含)前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胰岛素产品。
2.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标准要求,并按相关要求组织生产的胰岛素产品。
3.已按照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并组织生产的胰岛素产品,若法律、法规、指导原则中明确为重大变更或持有人确定为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报批并获得批准。
三、申报企业资格与相关要求
1.已取得本次胰岛素集中采购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本次集中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本采购文件所称的代理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部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GY-YD2021-3)部门关于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管理规定,取得我国药品注册证书的境外持有人依法指定,代表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存在控股关系的生产企业视作同一企业。
2.申报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
3.申报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被联合采购办公室列入当前“违规名单”。
4.申报企业须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过程中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向联合采购办公室作出承诺。
5.申报企业须承诺参与本次胰岛素集中采购的所有产品及规格在采购周期内满足各地实际采购需求。
四、采购品种
五、最高有效申报价
本次胰岛素集中采购各采购组报价单元以3ml:300单位(笔芯)规格为代表品,最高有效申报价见表2:
六、填报注意事项
为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工作,自2021年11月6日起,联合采购办公室开展胰岛素专项药品信息填报工作。
1、填报方式:请满足填报要求的企业登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pub.smpaa.cn/xxsj/)进行企业信息填报,提交与本次胰岛素集中采购相关的资质文件,待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品种信息”和“产能信息”维护。
2、审核通过的药品信息经企业确认将生成《申报信息一览表》,作为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的申报依据,请正确填写相关信息。具体要求以采购文件规定为准。
3、“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于2021年11月24日24时关闭,届时将不再受理信息维护。
4、联系方式:021-31773244、31773255、31773266
(服务时间8:30-11:30,13:30-16:30,节假日除外)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全面实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现开展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派代表组成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代表各地区公立、军队医疗机构,以及部分社会办医药机构实施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有关工作并具体实施。
现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GY-YD2021-3)》,请符合要求的企业参加。
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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